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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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9    作者:商学院(国际学院)     商学院(国际学院)    点击:

为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和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校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具体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校保卫处立案处理。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书面检讨,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两人以上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四)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处理原则及标准

(一)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而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而使学校财产遗失、损坏的。

3、未能经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私用、外借等。

4、在使用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接受再三劝告、执意盲目操作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5、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等。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1、因试验本身操作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坏;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或维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等。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等。

(四)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应加重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1、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或借用期满,而无故拖延不归还者;

2、公物私用,遭受严重损失的;

3、一贯不爱护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4、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设法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5、乱动乱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坏,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五)如因实验(实训)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讲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使学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实训)教师要承担责任。

三、赔偿费计算与审批

(一)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金额:

1、对公、民两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零部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比例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购置原值× 赔偿比例 × 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按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加权系数(0~1):视发生事故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定。

(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的书面检查。经使用单位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分管资产校长审批。

四、赔偿处理权限:

(一)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赔偿处理权限实施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校财产主管部门备查。

(二)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意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三)损失价值在200—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意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纪委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赔偿费收交及帐务处理

(一)按照上述处理权限审批后,由赔偿人持审批报告,到校财务处交款,限期三日内交纳。金额1000元以内的,责任人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后可视情况分期偿还,逾期不交纳的,由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 。

(二)因损坏、丢失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财务处根据有关处置凭证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