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号公告)第十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第二项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鲁教语字〔2009〕1号)第三项第十、十一条等文件精神,普通本科学生应全部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的学生将缓发毕业证书。
经研究,我院将于2012年3月份对08级普通本科学生进行普通话测试,要求各二级学院积极做好传达、动员和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教务处、语言文字办公室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