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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申请勤工助学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我院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做好2014―2015学年我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mg4355vip线路检测站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mg4355vip线路检测站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1。

2、各二级学院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需在班级和二级学院分别公示五天以上,并留有记录备查,特别是三级认定小组成员要有代表性,人数不低于本班人数的15%,辅导员任组长。

3、如已认定过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无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认定,本班无调整的,可不重新认定。

4、认定的困难学生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表》),《调查表》上公章必需为当地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章,政府公章无效!若暂无《调查表》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先认定后补材料。

5、《认定表》中“陈述理由”不能过于简单,需根据《调查表》内容和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描述。

6、严格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及认定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

7、控制好认定比例,学生认定比例建议控制在19%左右,不超过21%;

8、把握好认定标准,掌握好文件中的认定条件,民主评议时要根据《调查表》的信息综合考虑本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特别要结合学生日常的消费水平进行认定,分清档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尤其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档,必须符合《实施意见》中的规定。

9、规范材料报送。各二级学院需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调查表》和《认定表》(村里开的证明和个别学生的残疾证明不需要上报)。汇总表中在对应的档次中填写“1”;每个学生的《认定表》和《调查表》要放在一起,根据汇总表的序号用铅笔在每页右上方编号,二者序号一致;

10、完成时间:各二级学院需在2014年10月16日前将相关认定材料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三楼)。

11、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没有按照要求来填写《调查表》和《认定表》,或者“陈述理由”过于简单,即取消其认定资格。

12、各二级学院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请及时更新后再上报。

请各位老师认真阅读通知内容,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8253135,联系人:许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