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引导多出“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见效好”的成果,健全教育科学成果评价机制,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引导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中国教育科学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工作原则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或发表。最终成果为书稿的,在通过鉴定之后出版的,须先报送样书,再领取结题证书。
我办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根据需要,我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社科(科研处)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的部分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成果要求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应在国家出版社出版3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国家一般课题应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在CSSCI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应在国家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在CSSCI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重点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规划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1篇系列论文。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的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
免于鉴定的条件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国家重大和重点课题除外)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即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这里的奖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重大和重点课题不得申请免予鉴定。
2.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3.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明确标识。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鉴定方式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隐名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教育部规划课题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鉴定。
根据研究性质和质量,少数确需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我办或其委托机构同意。
鉴定标准
分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定性(从五个方面进行模糊评价)和定量(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相结合,作为专家评价的参考标准。
鉴定组织者根据5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3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3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专家选定
鉴定组织单位分别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资源库,组织鉴定时,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从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确定。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学历,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鉴定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工作形式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个人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并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鉴定组织单位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9人。课题组成员(顾问)以及上级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省区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2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每项课题通讯鉴定费3000元。课题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组织单位垫付鉴定费用,再由鉴定组织单位向专家支付。有直接经费资助的课题通过专家鉴定后,我办将其预留的课题研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
时间
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5天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在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
公示
课题鉴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鉴定组织单位将公布课题研究鉴定结果和鉴定等级,公示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
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通报表扬,载入信誉榜,评奖时给予推荐;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承担者须暂缓1年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按撤项处理,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载入不良信誉榜。
成果若出现抄袭剽窃等其他违规行为,除通报外,课题按撤项处理,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不结题者,冻结其申报课题权利。
重新鉴定的规定
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须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并再次支付鉴定费用。
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共7套鉴定材料(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一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相应学科主管人员。申请免于鉴定的,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再次报送鉴定材料5套。
2.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材料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以下简称《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寄送鉴定专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材料须在鉴定会议前一个月寄送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在审读最终成果后,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填写《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会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长负责,鉴定专家独自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并通过讨论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的明确意见)。
4.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5.公示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异议材料。
6.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在《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批意见。
7.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我办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
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我办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其它事宜
1.课题通讯鉴定费一律邮寄至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要写明课题负责人的姓名和课题批准号,以便查对。
2.课题结题材料统一装订成册,邮寄至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把电子版发至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主管的邮箱。